个人信息处理方针

The1首尔眼科非常重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,并严格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。
本院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,向您说明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将以何种目的和方式被使用,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
采取了哪些措施。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顺序如下。

1.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2.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3.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、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4.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5. 撤回同意 / 注销会员方法6. 个人信息的提供与共享7.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8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9.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10. 方针变更的公告义务

1. 患者权利

本院仅收集就诊时提供服务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。

就诊所需的必要信息依据医疗法通过填写诊疗卡收集,无需另行取得同意。如需使用就诊以外的附加服务,须另行填写收集及使用同意书,即使不填写同意书,也不会对就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。

- 诊疗信息收集项目:姓名、居民登录号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、诊疗记录

- 附加服务信息收集项目:姓名、地址、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、手机号码)、电子邮件

2.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

本院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。

用户提供的所有信息不得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,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,将事先征得同意。

- 诊疗信息:提供用于诊断和治疗的诊疗服务,以及账单、收款和退款等院务服务

- 附加服务信息:诊疗信息、学术信息、医院信息指引

3. 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、销毁程序及销毁方法

本院在医疗法规定的保存期限内保存个人信息,期限届满后将立即予以销毁。

- 保存期限:诊疗记录 10年

附加服务信息将随患者信息一同销毁,或在信息主体提出销毁请求时予以销毁。

- 销毁程序:法定保存期限届满后,按照销毁方法立即销毁

※ 自诊疗记录最后记录之日起满10年的个人信息将立即销毁。

- 销毁方法: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,使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予以删除;打印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,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销毁。

-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
为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,本院设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
姓名职位所属电话号码
许章元院长The1首尔眼科02-585-0202

4.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

收集14岁以下儿童(以下简称「儿童」)的个人信息时,必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为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,本院从儿童处收集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最少信息,并按照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规定的方式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。

用户及法定代理人可通过互联网、电话、书面等方式就个人信息事宜联系本院行使权利,本院将立即采取必要措施。

※ 依法须保存的个人信息,即使收到请求,在保存期限内也不得修改或删除。

5. 撤回同意 / 注销会员方法

您可随时撤回对个人信息收集、使用及提供的同意。

如需注销会员,请填写注销申请书,或通过书面、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本院将立即采取销毁您的个人信息等必要措施。

6.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

本院依据《国民健康保险法》,向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提交诊疗记录,以申请医疗费用报销。

7.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

本院为管理个人信息管理系统,将个人信息委托给以下公司处理。

- 电子诊疗记录管理:Pointnics、CRM

- 本院管理系统运营及维护:Pointnics、CRM

- 检体检查委托:新元医疗财团

8.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

本院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技术性对策,设置了多种安全装置。

用户提供的所有信息均由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安全保护和管理。此外,本院作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性对策,制定了访问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所需的程序,将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少范围内,并持续开展安全教育。

同时,本院将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系统的使用者,分配用户密码,并定期更新。

9. 方针变更的公告义务
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于2020年7月20日制定。如因法令、政策或安全技术变更而需增加、删除或修改相关内容,将在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实施前至少7天通过本院公告栏公告变更原因及内容等。

- 公告日期:2020年7月20日

- 施行日期:2020年7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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